字体:大 中 小
护眼
关灯
上一章
目录
下一页
第五章 (第1/4页)
第五章 当花小魁再度睁开眼睛时,已经是阳光普照的正午时分。 “不会吧?!我在这里睡了一个晚上?”花小魁吓得坐起身。 可恶!真无剑居然不守信诺,他明明说过,他离开青楼前会过来唤醒她的。 “完了,我会被大娘骂惨的。”花小魁哭丧着一张脸,急急忙忙的下床。 然而,当她匆忙离开上等房,来到大厅时,很意外的,竟然没有被骂。 大伙儿正各自忙自己的事情,扫地的扫地,擦桌椅的擦桌椅,坐在大厅内算帐的大娘也只是轻扫她一眼,没有对她破口大骂。 “大娘…”面对这一反常态的情况,花小魁直觉不妙。 这下可好,她一觉睡到正午,这下可是一脚踏进棺材里了。 “起床啦?”大娘边看着帐簿边问。 “大娘,我不是故意在上等房睡到这么晚的…”花小魁心里正纳闷着自己怎么会平安无事一觉到天亮,通常,天还没亮,她就会被厨房的人挖起来了。 “无所谓。反正孙大爷买了你一整个晚上,你想睡到多晚都行。”大娘的语气异常平静。 “孙大爷买了我一整个晚上?!”花小魁一惊,这才发现气氛有点怪异。 每个人看她的眼神,明显的和平常不同。 “小魁,被这么出手大方又上道的孙大爷买下初夜,这下子你也算是熬出头。”大娘边说边翻着帐簿。 “什么初夜?”花小魁听得满头雾水。“大娘,我不懂你在说什么。”她困惑地看着大家。 大家打量她的眼中,写着明显的生疏距离感。 这是怎么回事?大家怎么好像把她当成陌生人般看待? “小魁,一定是你昨晚的表现还不差,所以他才会忽然想要买下你一整晚。虽然你还没正式成为乐妓,但我也没有把钱往外推的道理,对不对?”大娘数着手上的银票,表情相当愉悦。 “昨晚…我真被那孙少爷买下了?”昨晚她一觉到天亮,根本不晓得发生了什么事情。 “是啊,小魁,有客人愿意花这么多的银两买你一晚,表示你还真有那么两下子,你在青楼算是熬出头了。”大娘的脸色难得如此和悦。 “什么…”花小魁愣在原地,不敢相信大娘说的话。 她打量起自己的身体,试图回想昨晚是否有发生什么事情… “唉唷,我说花小魁,你还故意装傻?那个愿意花上五千两银子买你一晚的年轻少爷,床上功夫到底好不好啊?”说话的人是艳红,她一脸的不悦。 “什么?五千两?!”那个孙宝玉真的花了五千两买她一夜? “是啊,这下子你可得意了!五千两可打破青楼有史以来的最高纪录了。”艳红吃味地冷嘲。 “不仅是青楼,也是全京城最高的纪录。”大娘补充道。 这样一来,花小魁被人用五千两买下一夜的事势必会造成轰动,成为京城人人津津乐道的话题,如此,将会有更多的达官贵人为了一睹花小魁真面目,不惜远道而来。 简言之,青楼的生意将会蒸蒸日上,日进万金啊! “孙少爷人呢?我要见他!”花小魁气急败坏地问。 孙宝玉非但没有叫醒她,还花五千两买了她一整晚…这…这…可恨! “孙少爷早回去了,还特地吩咐我们不可以吵醒你呢!”大娘一脸暧昧地取笑。 “这…”花小魁呆立原地,说不出话来。 “小魁,既然你开始有行情了,从今天起就不用待在厨房工作了。今后你就住在春月的厢房,以乐妓的身分在青楼工作,还有,你可以挑一个中意的丫头当丫鬟。”大娘宣布。 在青楼,乐妓的划分很严格。当红的乐妓拥有自己的房间和丫鬟,次等的乐妓虽拥有自己的房间却没有专属的丫鬟。 目前青楼的乐妓就属艳红最抢手,只有她拥有自己的房间和专属的丫鬟。 大娘这一宣布,马上引起一阵轩然大波。 “大娘,不公平,花小魁凭什么拥有丫鬟?”艳红非常不平衡。 “是啊,她甚至连当乐妓都还不够格呢!”其他的乐妓们也非常不服气。 “一个晚上赚了客人五千银两,你们当中有谁有这种本事的?”大娘这话令所有人哑口无言。 “大娘,有没有丫鬟我无所谓,不过这样一来,春月要住在哪里?”花小魁一心挂念好姊妹。 “春月意图自尽的消息已经传到北方,北方的妓院也不愿意再接收春月了,所以只能让她暂时接手厨房工作,直到找到愿意买她的妓院为止。”大娘面无表情地回答。 “春月姊将要在厨房工作?可是她是乐妓啊!”花小魁替她感到委屈。 “这也没办法啊,谁叫她自己不争气,落得没客人上门的地步。”大娘毫不同情地表示。 “既然如此,那么…就把春月姊留在我身边好了。” 比起厨房,春月姊留在她身边工作会轻松许多,再说,春月姊是个多才多艺的乐妓,留她在身边,也可随时向她请教。 “挑选谁当丫鬟是你的权利,我没意见。”大娘很爽快地答应。 “大娘!”其他乐妓更不满了。 虽说红牌的确有挑选丫鬟的权利,但是大娘的爽快实在太令人不平了,换作平常,大娘多少会故意刁难一下的。 “谢谢大娘。”花小魁总算松了口气。 “好啦,时间差不多了,大伙儿赶快去吃午饭。”大娘打发看热闹的人群。 挂心春月伤势的花小魁也准备回房,但大娘唤住了她。 “小魁,侍卫队长的衣服已经洗干净了,你去向孙少爷道谢时顺便把衣服送还给他,明白吗?”大娘交代。 “为什么要我去?”花小魁纳闷。 “傻丫头,当然是因为孙少爷身分尊贵嘛,他可是孙宰相的宝贝孙子哩!” “孙宰相?!”花小魁
上一章
目录
下一页